Article 15

In force

开展海钓活动的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停靠在通过验收合格的码头或者经核定的临时停靠点;

(二)乘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三)不得超航区、超抗风能力等级航行;

(四)服从有关部门发布的海上交通管制措施;

(五)不具备夜航条件的不得在夜间航行;

(六)船员不得酒后驾驶;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相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