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开展海钓活动的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严禁利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开展海钓活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