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开展海钓活动的船舶应当落实进出港报告制度,出航前由船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航行计划、乘员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