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开展海钓活动的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配合开展安全检查。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