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有效禁止在下列水域开展海钓活动:(一)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二级警戒线内以及相关单位依法确定并公告的其他海域桥区水域;(二)航道、锚地、水上交通密集区等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水域;(三)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的水域;(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航禁钓水域。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