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野外用火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在农业生产区进行焚烧秸秆、荒草等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农事野外用火行为,应当提前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用火过程中,遵守用火规定;用火结束后,检查清理完用火现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收到的用火报告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组织人员现场监督用火行为。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