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野外用火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在重点森林防火区禁止野外用火,确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用火的,应当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一般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野外用火,确因实际情况需要用火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