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候鸟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对候鸟种类、数量、迁飞规律等进行研究,建立健全调查监测档案和保护监测网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监测档案,结合国家、省、市候鸟保护区域划定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候鸟保护重点时段,划定候鸟迁飞通道和栖息地保护范围,设立界限标志和监测站点。候鸟保护重点时段、候鸟迁飞通道和栖息地保护范围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避让候鸟迁飞通道和栖息地,无法避让的,应当依法开展鸟类影响评估和论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科学造林绿化、森林植被修复、环境污染整治等措施,加强候鸟迁飞通道、栖息地保护和修复,保障候鸟迁飞和栖息安全。湿地类型栖息地应当采取水位调节、植被恢复、水系连通、微地貌改造等措施,改善候鸟栖息地环境。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候鸟保护、科普教育、收容救护等公益事业。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