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候鸟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保护规划,明确部门职责,建立综合协调机制,为候鸟保护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候鸟及其迁飞通道、栖息地保护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教育、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候鸟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辖区内候鸟保护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保护组织,鼓励将候鸟保护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