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候鸟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发现候鸟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并按程序报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收容救护制度,明确收容救护责任,依法组织开展候鸟收容救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