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行为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进行劝阻和制止,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