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设置保护区提示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未对保护区提示或者警示标志进行养护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对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车辆段、停车场实行封闭管理,或者未在高架线路设施上设置警示标志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或者未落实日常巡查制度的。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