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条有效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并接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查验。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乘客无乘车凭证、持无效乘车凭证、冒用他人乘车凭证或者持伪造、变造证件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