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安全保护区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开通初期运营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提供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设置保护区提示或者警示标志。保护区提示或者警示标志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