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签订运营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以及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等事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不断提高运营服务质量和效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每年报告服务质量承诺履行情况。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