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理标志资源信息普查工作,对当地具有独特品质的初级农产品、加工食品、道地药材、传统手工艺品等产品,采集其质量特色、特殊工艺、人文历史、产地环境、地理范围、发展状况等基础信息,纳入地理标志资源库,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和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提升地理标志公共品牌影响力和地理标志产品附加值。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支持、引导申请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方式,发挥市场主体、行业组织、产业联盟的作用,培育有一定影响的地理标志产品和产业集群。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