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商标品牌建设,支持市场主体、行业组织、产业联盟制定和实施商标战略,培育产业集群品牌、地理标志公共品牌和区域公共品牌。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