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护市政工程设施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爱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意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损坏和偷盗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维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