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性规定第八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资源规划、住建、城管、水行政等部门根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桥涵和排水、防洪、照明等市政工程设施专项规划。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