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养护资金由政府投资,也可以依法采取其他方式筹措。城市防洪设施的建设和养护资金,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承担。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