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人行道上不得擅自行驶和停放机动车辆,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禁止机动车试刹车。

严禁在城市道路、桥涵上焚烧杂物、堆积垃圾、倾倒污水、晾晒碾打农作物,以及其他有损道路和桥涵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