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禁止在城市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挖砂、取土、爆破、取石、打井、倾倒垃圾;(三)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四)擅自在桥涵设施上装置其他设施;(五)其他损害城市桥涵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