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禁止履带式、铁轮式和其他对城市道路、桥涵有损害的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涵通行。确需通行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