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道路、桥涵上应当设置车辆限重、限高、限速等标志,机动车应当按照标志规定行驶。特殊情况需超重、超高、超长通过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