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跨越、穿越、平行于城市道路、桥涵设置管线设施及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意见。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