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每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二月十五日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全市性重大活动前十五日内禁止挖掘城市主要道路。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