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性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设施,以及与市政工程设施连接的道路、排水、照明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报送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