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性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依法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