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道路绿化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