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性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市政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时养护、维修市政工程设施,并接受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