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查处机关查处已建成违法建设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接到投诉、举报后不登记、受理、处理,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应当依法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予拆除或者没收,或者以罚款代替拆除或者没收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接到相关部门、单位告知的违法建设信息后,不依法进行处理,或者不将处理情况书面向相关部门、单位反馈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办案时限处理违法建设,情节严重的。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