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对已建成违法建设治理具有属地管理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执行上级督办督察以及交办的违法建设治理事项的。

(二)未按照要求及时制定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计划和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违法建设治理任务的。

(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