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已建成违法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查处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除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查处机关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的,建设工程造价按照违法建设查处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参考造价计算;市政工程造价按照施工合同或者施工结算书的工程造价计算。违法收入按照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房屋价格确定,房屋价格由查处机关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格评估;不能以房屋价格计算的,按照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确定。

违法建设法律责任由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已建成违法建设所在建筑物、构筑物发生继承、转让、赠与等情形,对涉及的违法建设部分由继承人、受让人、受赠人负责限期改正或者拆除。违法建设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应当配合查处机关处理已建成违法建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