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查处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方式送达已建成违法建设查处有关法律文书,并可以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该违法建设的显著位置,同时抄送违法建设所在地有关基层组织。

查处机关处理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个工作日。

查处机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公告、听证、认定、测量、评估、鉴定的,该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办案期限。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