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
(二)产权登记机构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通过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公安、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核发有关许可证时,应当依法对注册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查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未经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不通过或者没有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不得核发有关许可证。
(四)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当要求租赁当事人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房屋合法来源资料,发现存在违法建设的,不得登记备案。
对正在依法查处的已建成违法建设,自来水、电力、燃气等公共服务单位接到查处机关书面通知后,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中止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前两款规定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行政许可、验收、备案、提供服务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查处机关。查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向提供违法建设信息的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反馈。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