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章 在建违法建设查处第十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不履行劝阻、报告等职责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有责任的相关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