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查处机关查处在建违法建设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在责任地段内,不履行日常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在建违法建设,或者发现后不制止,或者对在建违法建设应当登记、受理、依法处理而不登记、受理、依法处理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