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履行巡查、劝阻、报告和配合义务的,由查处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