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凡新增违法建设一律进行责任倒查。对违法建设治理具有属地管理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导致辖区内出现严重违法建设的。

(二)不履行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要求,导致辖区内违法建设发现不及时、查控不力的。

(三)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明察暗访等发现的影响较大的违法建设,未及时组织依法查处,导致矛盾激化的。

(四)纵容、庇护、放任单位和个人实施违法建设的。

(五)拒不配合,或者阻挠、妨碍查处机关依法执行相关公务活动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