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湟水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湟水流域河湖岸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治理随意倾倒污水、垃圾等行为,加强对河道、湖泊岸上岸下垃圾的清理、处置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