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加强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农田灌溉退水管理,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物排入水体。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