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