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湟水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不得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