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城镇发展实际,规划建设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推进雨污合流制排水管网分流改造、管网混错接改造、管网更新和破损修复。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政排水管网管理,规范排水许可审核和管理,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