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机制,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对湟水流域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