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与湟水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同级人民政府的联系,协商建立湟水流域生态保护信息共享、生态环境风险评估与预警、联合执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应急联动等生态保护与修复协作机制,解决湟水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