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在湟水流域新建水电站。湟水流域已建水电站应当严格落实生态基流、河道连通、过鱼设施、增殖放流等保障措施,对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