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湟水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禁止在湟水流域新建水电站。湟水流域已建水电站应当严格落实生态基流、河道连通、过鱼设施、增殖放流等保障措施,对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