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业企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