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湟水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完善湟水流域河湖管护员制度。河湖管护员按照协议约定做好河湖管理日常巡查、保洁、管护、宣传等工作,对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倾倒、抛洒、堆放垃圾、垂钓等行为进行文明劝导,发现问题及时向河长湖长或者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相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