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经营主体服务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本部门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容缺受理、投诉受理等内容,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政务服务办理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设定兜底条款,不得要求经营主体提供办事指南规定之外的申请材料。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